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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电站“挟尸要价”
12-13 来源: 】 浏览:次 评论:0

据《华商报》报道,近日,陕西眉县少女丽丽的遗体被当地水电站员工发现,他们并没有第一时间报警,而是找到家属索要6000元打捞费。丽丽伯父称,水电站此举耽误了警方的最佳破案时间。

这已经是近日被媒体揭露的第二起“挟尸要价”事件。近日,攀枝花25岁男子邓某跳入金沙江中自杀,捞尸的渔民向其家属索要1.8万元辛苦费,后经协商降到8000元,但邓某的父母拿不出这么多钱,遗体只得继续在江水中浸泡。大约一周后,经民警协调,价格降至5400元后,遗体才被打捞上岸。

笔者认为,与渔民的行为不同的是,水电站员工的做法不应只在德行范畴内探讨,可能涉嫌违法犯罪。

首先,水电站员工在发现尸体后,并没有让尸体享有起码的尊严,而是将其悬吊在水中,这涉嫌触犯了侮辱尸体罪。按照我国《刑法》规定,盗窃、侮辱尸体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


再者,水电站员工在未经死者亲属同意和请求的情况下,先是将尸体悬吊,进而索要“打捞费”,这种行为涉嫌触犯敲诈勒索罪,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
最后,水电站员工在发现尸体后,没有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,涉嫌故意破坏案发现场。

更重要的是,据报道,该水电站处经常发现尸体,员工通常都是把尸体用绳子悬吊住。如果一周左右无人认领,就解开绳子让尸体顺水漂走。这是极其不负责任的做法!

众所周知,尸体很可能带有病菌或传染病,如此随意地处理,很可能危害公共安全。虽然我国目前并没有“非法处理尸体”这一罪名,但既然经常发现尸体,就必须制定卫生、科学、合乎法律规范的尸体处理办法,不能为了一点蝇头小利或怕麻烦,就给公共卫生留下这么大的隐患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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